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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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9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
  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2.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93年6月2日
  前條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應依實際成本收費。但機具、設備、
  設施、復育成本,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分年徵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民有民營一般廢棄物焚化廠之每公噸建
  設成本、復育成本,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分年徵收。
  第一項之機具、設備、設施、復育成本及前項之建設成本,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年起專款專儲,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成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中華民國九十年專儲之清除處理費,
  應於基金成立後轉存。
  前項基金之設置運用及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設置之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
  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3. 臺北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3年12月03日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下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資源回收基金及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