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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編報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建立公務統計查報制度,以發揮行政設計、執行、考核功能起見,特訂 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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