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編報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9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建立公務統計查報制度,以發揮行政設計、執行、考核功能起見,特訂
  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務統計,係指各機關根據執行公務經過與結果之紀錄,所
  產生之統計資料。

  前條統計資料具有經常性及考核性者,均應納入公務統計報表範圍。
  各機關編報前項公務統計報表,其表式、項目、單位、編報期限、程序
  及說明,均應依照本府令頒之公務統計報表程式規定辦理。

  各機關公務統報表格式遇有法令修正或業務變更時,應隨時配合修訂呈
  報本府備查。

  各機關制定單行法規,附有報表格式者,應於公布施行前,送會本府主
  計處。

  各機關編報公務統計報表資料需平時紀錄者,應由主計單位會同主辦業
  務單位配合施政計畫項目,擬訂公務登記冊籍,由經辦業務人就處理經
  過及結案情形,經常登記,作為編造公務統計報表資料。

  各機關主計單位,應於年度計畫擬訂前,將以前年度各項統計資料按期
  整理、分析,提供各該機關作為擬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及編制預算之參考
  。

  各機關年度計畫執行之經過與結果,主計人員應定期檢查每一階段公務
  執行進度及完成數量,作成「公報執行績效考核報告」呈送機關長官,
  並列入績效預算報告案內,作為稽核績效預算之執行與核撥經費之參考
  。
  前項公務執行績效考核報告表式由本府主計處制定之。

  各機關設有研究發展考核或企劃單位,其工作內容與公務統計法定職掌
  重複抵觸者,由主計單位協調修訂之。

  各機關對外發表統計資料,應以各機關公務統計資料為依據,由主計人
  員統一辦理,副本抄送本府主計處。

  各機關主計單位得擇其重要公務統計資料出版定期或不定期統計書刊。

  各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應將各項公務統計資料,分類整理編號,並依照
  規定建立統計資料檔。

  各機關承辦業人員及主計人員辦理公務統計成績之優劣,由本府主計處
  嚴加考核,考核辦法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