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定所屬公教員工生活,輔助其購置住
  宅,特設本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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