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定所屬公教員工生活,輔助其購置住
宅,特設本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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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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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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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銀行)融資。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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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公教員工購建住宅貸款。
二、購置市有眷舍改建用地、興建公教住宅用地及開發成本墊款。
三、償還市銀行融資本息。
四、依規定應行支付之各項費用。
五、其他經本府核定應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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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市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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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興建出售之公教住宅及眷舍改建,僅以所墊付之地價款、各項工
程款及補償費計列成本核計售價收回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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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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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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