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定所屬公教員工生活,輔助其購置住
  宅,特設本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銀行)融資。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公教員工購建住宅貸款。
  二、購置市有眷舍改建用地、興建公教住宅用地及開發成本墊款。
  三、償還市銀行融資本息。
  四、依規定應行支付之各項費用。
  五、其他經本府核定應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本基金在市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本基金興建出售之公教住宅及眷舍改建,僅以所墊付之地價款、各項工
  程款及補償費計列成本核計售價收回歸墊。

  本基金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