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防護團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為加強本府防空防護工作,特設置臺北市政府防護團(以下
  簡稱本團),隸屬秘書處,其業務受市民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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