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防護團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為加強本府防空防護工作,特設置臺北市政府防護團(以下
  簡稱本團),隸屬秘書處,其業務受市民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本團置團長,承臺北市政府秘書長之命,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團長,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本團設左列各組:
  一、組訓組:掌理防護團組訓演習、召集、裝備、管理、分配、督導、
      考核等事項。
  二、勤務組:掌理防空、防情防護、災害處置及緊急事故處理事項。

  本團置總幹事、組長、組員、管制員、辦事員及雇員。

  本團負責本府防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消防、海防、救護、救濟等
  勤務。

  本團為遂行任務,得設立防護、消防、救護、工程、供應等勤務隊,並
  置正、副隊長、團員若干人。

  本團人事、主計、文書、庶務及人事查核業務,由本府有關單位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團於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

  本團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一冊 3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