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為加強本府防空防護工作,特設置臺北市政府防護團(以下
簡稱本團),隸屬秘書處,其業務受市民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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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置團長,承臺北市政府秘書長之命,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團長,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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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設左列各組:
一、組訓組:掌理防護團組訓演習、召集、裝備、管理、分配、督導、
考核等事項。
二、勤務組:掌理防空、防情防護、災害處置及緊急事故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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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置總幹事、組長、組員、管制員、辦事員及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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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負責本府防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消防、海防、救護、救濟等
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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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為遂行任務,得設立防護、消防、救護、工程、供應等勤務隊,並
置正、副隊長、團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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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人事、主計、文書、庶務及人事查核業務,由本府有關單位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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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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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於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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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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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一冊 3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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