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輔助其所屬公教員工購置住宅及協助 紓解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設置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急難貸 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 一條之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