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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輔助其所屬公教員工購置住宅及協助
  紓解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設置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急難貸
  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
  一條之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市政府
  人事處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對外舉借之款項。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公教員工購置住宅及急難貸款。
  二、償還對外舉借款項之本息。
  三、依法規或契約應支付之費用。
  四、經市政府核定應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資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