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輔助其所屬公教員工購置住宅及協助
紓解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設置臺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及急難貸
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
一條之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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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市政府
人事處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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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對外舉借之款項。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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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公教員工購置住宅及急難貸款。
二、償還對外舉借款項之本息。
三、依法規或契約應支付之費用。
四、經市政府核定應負擔之損失或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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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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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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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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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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