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公共藝術,依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
  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特設置臺北市公共藝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
  條例。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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