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為管理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活動場地之使用,
  特訂定本辦法。
  本館活動場地之使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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