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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臺北縣自治規則(以下簡稱縣規則 )之訂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及整理,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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