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臺北縣自治規則(以下簡稱縣規則
  )之訂定、施行、適用、修正、廢止及整理,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訂定本準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