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為確保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以落實憲法主權在
民之原則,依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本自
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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