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供建築土地出售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實施區段徵收取得可供建築土地(以下簡
  稱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事宜,依同條第六項規定,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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