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實施區段徵收取得可供建築土地(以下簡 稱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事宜,依同條第六項規定, 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