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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供建築土地出售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臺北縣政府四北府法規字第 0940526897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 法規字第099120938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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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1000106529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