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財產之開發利用,以辦理市政
  建設及投資可促進地區發展土地,特設置新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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