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財產之開發利用,以辦理市政 建設及投資可促進地區發展土地,特設置新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