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財產之開發利用,以辦理市政
建設及投資可促進地區發展土地,特設置新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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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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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財
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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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市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收入百分之二十撥入款。
三、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四、土地開發權利金收入。
五、財產出售及出租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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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土地價款及相關之支出。
二、土地開發相關成本。
三、財產出售及出租相關費用。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投資具自償性市政建設所需之支出。
六、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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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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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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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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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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