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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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財產之開發利用,以辦理市政
  建設及投資可促進地區發展土地,特設置新北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財
  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市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收入百分之二十撥入款。
  三、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四、土地開發權利金收入。
  五、財產出售及出租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土地價款及相關之支出。
  二、土地開發相關成本。
  三、財產出售及出租相關費用。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投資具自償性市政建設所需之支出。
  六、其他支出。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