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為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以下簡稱
  維護基金)提撥為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以下簡稱公共基金),依國民住
  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依本條例規
  定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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