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以下簡稱
維護基金)提撥為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以下簡稱公共基金),依國民住
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依本條例規
定由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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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基金提撥金額,以申請提撥年度結算之維護基金結餘款及其存款之
孳息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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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以下簡稱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
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本府完成報備及於金融機構設立公共基金專戶後
,得申請提撥維護基金為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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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撥公共基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證明文件。
三、社區公共基金專戶帳號存摺影本。
四、公共設施管理使用維護約定書。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文件如有欠缺、錯漏者,應一次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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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核定前條申請後,應辦理維護基金結算,並於一年內,一次提撥至
該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但申請人提出申請者,本府得分次無息提撥。
維護基金提撥至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之日起,其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其因管理維護所生費用,由社區
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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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內管理站屬臺北縣縣有者,依第三條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應與本府協
商訂定租賃契約或騰空交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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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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