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
  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特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