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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 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特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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