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溫泉取用 費專款專用之立法目的,特設置新北市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