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溫泉取用
費專款專用之立法目的,特設置新北市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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