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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辦公廳舍借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 八條第三項巿有辦公廳舍之借用事項,提升市有辦公廳舍(以下簡稱市有 廳舍)之使用效益,增加財政收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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