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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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辦公廳舍借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制定依據

1.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非基於事實需要,
  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用途。但徵收或撥用之土地,依有關地政法令
  辦理。
  前項之財產為不動產者,應送市議會議決。
  各機關單位及民間團體申請臨時使用公用財產時,應向本府提出申請,
  並經市議會議決後始得為之。
  事業用財產適用營業預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