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管理廣告物,以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都
市景觀,並塑造地區特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