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本市行政區域內與本府主管之軌 道系統(以下簡稱本市軌道系統)規劃、建設、營運、維護管理及辦理其 土地開發等事宜,特設置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