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本市行政區域內與本府主管之軌
道系統(以下簡稱本市軌道系統)規劃、建設、營運、維護管理及辦理其
土地開發等事宜,特設置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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