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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80012906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交通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 1050163917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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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80012906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捷運工程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