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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為保障消防人員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消防人員士氣,特設置桃園縣消防人 員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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