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因公傷、
殘、死亡濟助權利及激勵士氣,特設置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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