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因公傷、 殘、死亡濟助權利及激勵士氣,特設置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