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與因公受
傷、失能、死亡濟助權利及激勵士氣,特設置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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