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與因公受 傷、失能、死亡濟助權利及激勵士氣,特設置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