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90045610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發布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與因公受
傷、失能、死亡濟助權利及激勵士氣,特設置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