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確保區域性垃
  圾處理廠(場)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品質,對處理廠(場)址回饋區提
  供回饋金,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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