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垃圾處理計畫,確保區域性垃
圾處理廠(場)順利營運及改善環境品質,對處理廠(場)址回饋區提
供回饋金,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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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係指縣轄公有或民間依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計畫興設之處理三鄉(鎮、市)
以上之垃圾處理廠(場),其種類如下:
一、區域性垃圾焚化廠。
二、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
三、區域性灰渣掩埋場。
四、區域性資源回收廠(場)。
另政府協議輔導設置之廢棄物處理廠(場)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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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之回饋區如下:
一、一級回饋區:指以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中心半徑八百公尺範圍
內區域。
二、二級回饋區:指以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中心半徑一千五百公尺
範圍內區域扣除一級回饋區之區域。
前項一、二級回饋區有涵蓋行政村(里)轄區逾二分之一(含)面積者
,該村(里)全部轄區均予納入。
第一項所稱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中心者,於區域性垃圾焚化廠謂廠
區煙囪中心點;於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區域性灰渣掩埋場及區域性
資源回收廠(場)謂廠(場)區大門中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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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垃圾焚化廠回饋金來源如下:
一、一般廢棄物進廠處理量每公噸回饋金新臺幣二百元整。
二、焚化廠汽電共生回饋金,以一般廢棄物進廠量每公噸回饋金新臺幣
二百元整計算。屬民有民營廠者,本款經費由本府編列同額經費支
付。
三、回饋金孳息收入。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需經費由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支應,其
不足差額,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區域性垃圾焚化廠屬民有民營者,準
用第一項及本項之規定。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區域性灰渣掩埋場及
區域性資源回收廠(場)回饋金來源,依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用地
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百元計算,並依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使用
年限,由本府分年編列之。
前項所稱使用年限,指自垃圾進場日起至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封閉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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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管理運用回饋金,回饋區內應依鄉(鎮、市)別分別設置各區域
性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運用管理暨營運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
會),其設置準則由本府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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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之運用比例及範圍如下:
一、回饋區公共設施服務事項比例為百分之三十,項目如下: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四)管委會運作經費。
(五)環境保護相關事項。
(六)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七)回饋設施管理費。
(八)其他經管委會審定之事項。
二、回饋區一般住戶申請回饋金補助比例為百分之七十,由其運用於下
列等改善生活及促進環境品質事項並需檢附相關憑證以供核銷:
(一)健康醫療保健補助費用。
(二)一般住戶水電補助費用。
(三)改善生活環境相關事項。
(四)其他經管委會審定事項。
第一項第一款經費運用,依受回饋村(里)列入回饋區土地面積之比例
分配為原則,其申請辦法由各管委會訂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經費之分配,以各回饋區住戶設籍一年以上者計算,一級
回饋區與二級回饋區每人受回饋金補助比例權重為二比一,其發放計算
辦法由各管委會訂定之。
依本自治條例補助興建及由中央補助興建之公共回饋設施,其設施管理
使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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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由本府依各年度回饋金縣議會審定金額提撥至管委會回饋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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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區申請回饋金者應由村(里)辦公處提報需求由各回饋金管委會初
審;各回饋金管委會應依初審結果,研提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送本府
申請辦理核撥款項。
本府依本自治條例所撥入之回饋經費毋需使用部分及結餘款項,結算後
併下年度經費及回饋金專戶孳息繼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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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所在地各級回饋區範圍之界定及其涵蓋範
圍之人口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四、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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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應專款專用,並依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執行回饋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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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金應專款專用,並依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執行回饋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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