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制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辦理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工作及推動環境教育,以維護縣民健康、提昇生活品質,特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水污染防 治法第十一條及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六項設置苗栗縣環境保護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