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042124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14條條文,自 105 年3月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環保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7年4月20日苗栗縣政府八十七府祕法字第8700016505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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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7年9月22日苗栗縣政府八十七府祕法字第8700071269號令修正 名稱為「苗栗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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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1年4月19日苗栗縣政府九十一府行法字第9100034333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 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並增訂第15條、第1 6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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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3年9月13日苗栗縣政府九十三府行法字第0930095968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7條;並增訂第17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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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6年2月15日苗栗縣政府九十六府行法字第0960024986號令修正 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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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 4月 7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56367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及第 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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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00102275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2條、第11條、第15條、第19條;增訂第10條之1、第10條之2條 文;並自100年6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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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042124號令修正發布第5 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14條條文,自 105 年3月4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空氣污染防制項目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二、項目孳息收入。
三、其它有關收入。

廢棄物清除處理項目來源如下:
一、清除處理費收入。
二、依苗栗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規定徵收回
    饋金收入。
三、有關焚化廠收取垃圾處理費、設備折舊費、底渣、飛灰固化物及污泥
    餅處置費用及其他應歸本基金之收入。
四、項目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廢棄物清除處理項目的用途如下:
一、關於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硬體設施興建及各項設備事項。
二、關於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各項機具設施及汰舊換新事項。
三、關於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封閉復育事項。
四、關於依苗栗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撥付回
    饋金執行使用項目。
五、關於依焚化廠委託焚化處理契約撥付服務費用。
六、關於焚化廠設備折舊費。
七、關於焚化廠底渣、飛灰固化物及污泥餅之處理費用。
八、關於焚化廠行政、管理及業務等費用。
九、焚化廠委託協助監督操作管理技術顧問機構費用。
十、其他有關焚化廠相關用途。
十一、執行收費工作,基金管理等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僱。

水污染防治項目的來源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費收入。
二、項目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水污染防治項目的用途如下:
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幹管之建設
五、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七、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八、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九、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僱。
十、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教育項目來源如下:
一、本基金(環境教育部分外)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至本
    項目。但本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本縣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
    每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自本縣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
    之五撥入。
四、項目孳息收入。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代理。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
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
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