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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