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建造、修復、營運、管理本市文化資產與文 化藝術設施,並推廣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產業,特設置臺南市文化建設 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