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空地、空屋,以改善都市環境 衛生,維護市容景觀風貌、提昇都市機能及合理利用土地,特依地方制 度法第十九條第六款第一目及第九款之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