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空地、空屋,以改善都市環境
  衛生,維護市容景觀風貌、提昇都市機能及合理利用土地,特依地方制
  度法第十九條第六款第一目及第九款之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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