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依使用牌照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財政部主管法律及
中央法規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整理表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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