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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00184771B號公告廢止, 並自100年3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稅捐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臺南縣政府(88)府法制字第217860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21條,並自88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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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 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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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00184771B號公告廢止, 並自100年3月20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