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與急難貸款基金設置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定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臺南市議會
  編制內員工之生活,特設置臺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與急難貸款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確保本基金有效保管及運用,並依據預算法
  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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