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定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臺南市議會 編制內員工之生活,特設置臺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與急難貸款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確保本基金有效保管及運用,並依據預算法 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