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6日

條文關聯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於維護管理縣立游泳池(以下簡稱本
  池),以推行全民體育,提供正當運動場所,增進國民身體健康,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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