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6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於維護管理縣立游泳池(以下簡稱本
  池),以推行全民體育,提供正當運動場所,增進國民身體健康,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本府為本池主管機關,本府教育局為管理單位,必要時得委托民間團體
  、企業機構或體育場管理單位之。

  開放時間:
  一、室內池全年開放,室外池每年五月至十月開放。
  二、每日開放時間:自六時起至二十一時止。
  三、每月第四個禮拜一為場地維護整理十時間,停止開放。
  四、如遇上級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天然災害不可抗力或停電停水等特
      殊市故時,得視情形暫停開放。
  前項開放時間得視季節,天候調整之。

  收費標準:
  一、日票:全票每人新台幣(以下同)五十元,半票二十五元。
  二、年票:全票每人五仟元,晨泳年票四仟元。
  前項票價均內含平安保險。
  優惠票以軍、警、學生、兒童、本縣籍年滿六十五足以上老人或持有殘
  障手冊併有家屬或監護人陪同者為限。團體票以學校、機關、民間團體
  二十人以上為準,若有前項之優惠,每人十五元,但需出示證件,若無
  則每人三十元。

  借用場地收費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借用場地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檢具相關表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開放期間,借用本池辦理游泳競賽及體育活動(限非營業性),應
      繳交保證金三萬元,場地使用費每日以一萬五仟元整。
  三、前款保證金於當日長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如有場地
      毀損情事,應負賠償責任。
  四、使用場地如有涉及惟反本規定應遵守規定者,管理單位得徹消其借
      用,己繳保正今不于退還。
  五、因特殊事由無法借出場地時,得於原核准使用日五日前通知申請人
      期,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六、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時用日五日前
      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場地使費及保證金于退還。

  本府,花蓮縣議會主辦或承辦活動及比賽借用本場地時,得免繳場地使
  用費。

  票價及場地使用費收入悉數解繳縣庫,並納入預算,作為本池營運管理
  所需各項經費來源。

  本池開放管理業務上所需人力,如救生員,售票員,驗票員,清潔兼衣
  物保管員,機房設備水電保養員等,得依預算程序以僱用方式辦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入場:
  一、患有心臟病,癲癇症,皮膚病,眼疾或其它傳染疾病者。
  二、酒醉精神病或其它類似病患者。
  三、攜帶玻璃器皿或其它危險物價者。
  四、攜帶寵物,蛙鞋,球類等物品者。
  五、身高一百三十公分以下兒童。

  泳客及觀眾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入內,貴重物品應自行保管,遺失概不負責。
  二、更換衣物應在更衣室,所換衣物應存保管室,不得攜至池邊或任意
      置。
  三、入池前應準備暖身運動,以免抽筋。
  四、入池者應穿著游泳衣褲並戴泳帽。
  五、入池前應先淋浴,以重衛生。
  六、游泳時身體如感不適,應即離池。
  七、為講求公共衛生,不得隨意吐痰便溺及其它影響還境行為。
  八、嚴禁跳水及在游泳池四周奔跑,嘻戲等危險動作。
  九、游泳池畔禁食飲料食品及吸煙。
  十、散場前二十分鐘搖鈴預告,散場時不得藉故逗留。十一、其它未規
  定事項概由管理人員酌情做適當裁量,惟不得妨害公共治序。

  前二條規定應於本池公告通知,違反規定者,除勸導改正或離場外必要
  時得報請治安機關協助處理之。

  為維護泳客安全,管理人員得依現場游泳者擁擠狀況限制售票。

  有關本池衛生安全事項,悉依有關游泳場所各項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