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教育資源分配 ,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設置花蓮縣地方教育 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 定,訂定本辦法。 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或命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