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教育資源分配
  ,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設置花蓮縣地方教育
  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
  定,訂定本辦法。
  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或命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
  關,本府教育處為管理單位。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政府補助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十、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本府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教育資產增置、擴充及改良支出。
  十、其他與教育有關之支出。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於花蓮縣公庫(以下簡稱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或採集
  中支付方式辦理,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依預算程序撥充基金循環運用
  之。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