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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花蓮縣政府為管理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場所使用及加強推行文化建 設,倡導正當藝文活動,並使本局場地發揮多目標之使用,以擴大社教 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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