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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免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書面審 查作業並兼顧建築物公共使用安全,特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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