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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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免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書面審
  查作業並兼顧建築物公共使用安全,特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本辦法。

  依本辦法申請書面審查案件,除相關建築法規外,其建築基地及建築物
  仍應符合下列管制規定: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
  二、非都市土地之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之容許使用項目。
  三、以開發許可方式核准者,其許可條件及內容。
  四、開發行為及使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其他許可。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設立或變更許可及設置標準。
  六、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等公共
      安全法規。

  依本辦法申請書面審查之建築物,應以戶為單位或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
  防火牆(門窗區)為使用範圍。其使用類組項目(如附表)及規模面積
  並以下列規定為限:
  一、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及工
      業社區:
    (一)避難層作為G2、G3或H2(民宿除外)類組使用,且使用
          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二)作為G2、G3或H2(民宿除外)類組使用,且使用面積未
          達二百平方公尺。但與同戶避難層面積合計後,不得逾三百平
          方公尺。
    (三)避難層及直上層以外樓層作為G2或H2類組,且使用面積未
          達二百平方公尺。
    (四)避難層(含夾層)及第二層作為F3類組之兒童福利設施、幼
          稚園、托兒所或育幼院使用項目,且使用面積於一百平方公尺
          以上,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五)避難層(含夾層)及第二層作為D5類組之補習(訓練)班、
          文康機構、才藝班或課後托育中心使用項目,且使用面積於七
          十平方公尺以上,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六)避難層原為D2類組社區(村里)活動中心變更為F3類組托
          兒所之使用項目,使用面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七)避難層(含夾層)作為C2類組汽車商場(出租汽車、計程車
          營業站)使用項目,且基地應面臨十二尺以上道路,使用面積
          於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文教區)及非都市土地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建築物避難層(含夾層)及第二層原為D3類組小學教室之使用項
      目變更為F3類組之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及育幼院使用
      項目,且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依前條規定申請書面審查,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免變更使用執照證明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建築物(或部分)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
  三、都市計畫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為非都市土地、重劃土
      地應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建築物變更使用同意書。但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同一者免檢附。
  五、最近三個月之建築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部分使用執照或最後一次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圖之
      當層平面圖、地面一層平面圖、位置(配置)圖暨本次申請免變更
      使用執照當層平面圖。
  七、門牌整編證明。但未涉門牌變更者免附。
  八、其他審查作業所需圖說文件。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副知地方稅務局、消防局、各目的事主管機關(
  單位)及本府城鄉發展處。

  建築物有下列變更構造項目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書面審查:
  一、外牆牆面裝飾材料變更或面對騎樓內緣線之外牆變更。但應符合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
      百十條規定。
  二、樑(柱)穿孔或小樑變更。
  三、梯級或非安全梯之樓梯變更。
  四、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樓地板變更,每層變更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逾
      一百平方公尺,且在該戶(該層)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下。

  依前條規定申請書面審查,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
  一、免變更使用執照證明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部分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
  三、建築物變更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二)。但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同
      一者免檢附。
  四、最近三個月之建築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五、申請免變更使用執照外牆立面圖、當層結構平面圖。
  六、建築師簽證表及設計圖說(六份)。但有涉及專業工業技師或設備
      專業技師應簽證項目者,應併同檢附。
  七、建築師監造說明書。
  八、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及申請範圍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不涉
      及共用部分者免附)。
  九、有無涉及原核准開放空間、水保設施、結構外審、都市設計審議等
      說明書。
  十、其他審查作業所需圖說文件。

  許可變更使用類組之效力,不及於原使用執照;其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者,變更前之類組按原領使用執照之類組認定。

  依本辦法許可變更者,於使用執照及存根加註許可事項,不另換發變更
  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書圖文件經查有偽變造或不實者。
  二、使用逾本辦法規定之使用面積及規模。
  三、未依許可內容變更使用。
  四、妨礙防火避難設施。
  五、其他違反建築法規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