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臺南教養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臺灣省政府為收容教養十八歲以上罹患中度與重度智能不足者,分別予
  以妥善之照顧,並訓練其獨立生活能力,培養其健全之人格,進而授予
  簡易謀生技藝,特設臺灣省立臺南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社會
  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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