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臺南教養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為收容教養十八歲以上罹患中度與重度智能不足者,分別予
  以妥善之照顧,並訓練其獨立生活能力,培養其健全之人格,進而授予
  簡易謀生技藝,特設臺灣省立臺南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社會
  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院置院長,承社會處處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院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保組掌理教導、保育、訓練、生活管理、家庭訪視、個案記錄、
      教材編製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社會工作組掌理殘障諮詢服務、院童心理測驗、殘障者及其家屬之
      心理、社會、職業等問題之指導及其他有關殘障福利服務事項。
  三、保健組掌理心理矯正、疾病醫療、預防、體能復健訓練、衛生教育
      、保健與設施等事項。
  四、行政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財產購置管理、研考、檔案等事項
      。

  本院置秘書、組長、室主任、醫師、社會工作員、保育員、幹事、護士
  、復健員及書記。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院為應教養業務需要,經層報省政府核准,得聘用導師。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社會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