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應作成紀錄,記載 實施之時間、處所、資料或證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明定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應作成紀錄,並請在場之人簽名 及其拒絕簽名時之處理方式。